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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本书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编辑,采用40克的字典纸,方便读者阅读和使用。本书自1995年首次出版以来已陆续推出了二十四版,2006年入选中央文明办组织实施的万村书库工程,2008年被新闻出版总署推荐为农村书屋必备图书,2009年入选新闻出版总署农家书屋工程重点图书推荐目录,多年连续入选农家书屋图书推荐书目,成为法律工具书的畅销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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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本书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编辑,自1995年首次出版以来已陆续推出了二十二版,赢得了广大专业人士的充分肯定,也获得了大众读者的好评。本版在第二十三版2015年版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
一、关于法律文件的收录。本书收录的对象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包括立法法颁布实施之前经由国务院批准的行政法规。所收文件均现行有效,截至2015年11月,总计293件。
二、关于法律文件的分类。本版所收文件分为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及非诉讼程序法七大类。此次修订再版,调整了部分文件的归类,并在大类之下细分了子类;子类下的文件,法律按照常用程度排列,配套行政法规跟随相应法律之后。
三、关于法律文件的编辑处理。本版收录的法律、行政法规中经过修订的文本根据重新公布的标准文本排印。
四、关于法律文件的检索。本版延续了所收法律文件的拼音索引,拼音索引的制作与使用方法在正文中作了说明。此次修订调整了简目内容,该简目的实际功能是提供重要法规文件的快速检索;本版目录部分由于在大类下细分了子类,因而进一步增强了检索功能。
本书适合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工作者,高等院校师生和广大公民学习、贯彻法律、法规的需要。欢迎读者对本书的编辑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帮助我们不断改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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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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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编辑,采用40克的字典纸,方便读者阅读和使用。本书自1995年首次出版以来已陆续推出了二十四版,2006年入选中央文明办组织实施的万村书库工程,2008年被新闻出版总署推荐为农村书屋必备图书,2009年入选新闻出版总署农家书屋工程重点图书推荐目录,多年连续入选农家书屋图书推荐书目,成为法律工具书的畅销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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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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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 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 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HTSS]、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 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 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 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 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 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 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 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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