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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就网络服务提供者民事侵权责任的承担,我国存在着版权侵权与人格权侵权原则统一、规则分立的情况。《从责任避风港到安全保障义务: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中介人责任研究》通过追溯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的国际立法范本,探讨发源于美国的责任避风港规则与大陆法上注意义务两相协凋的路径。研究试图通过对学说、立法例和司法实践的梳理、对比,论证统一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规则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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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作者: |
刘文杰,先后就读于复旦大学世界经济系、北京大学法学院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获经济学学士、法律硕士和法学博士(民商法专业)学位。德国康斯坦茨大学访问学者,德国柏林洪堡大学访问学者。现为中国传媒大学文法学部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传媒大学文法学部网络法与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执行主任。教学领域及研究方向为民商法、知识产权法。曾在《法学研究》《中外法学》《环球法律评论》等法学类核心期刊和《现代传播》《新闻与传播研究》等新闻传播类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二十余篇,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一项,参著《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编规则》(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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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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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第一章 美国法上网络人格侵权的责任避风港以《通讯端正法》第230条及其司法适用为中心
第一节 从Stratton案判决到CDA第230条的出台
一 传统的诽谤侵权责任
二 CDA第230条出台前的两个重要判决
三 CDA第230条的出台
第二节 有关CDA第230条的主流判决
一 奠基性判决:Zeran v. AOL
二 信息内容提供者的界定:Blumenthal v.Drudge
三 用于互联网发表的意图:Batzel v.Smith案
四 中性工具说
第三节 否定CDA责任豁免的司法判决
一 添加标题和编者按构成内容创建:MCW.Inc.v.Badbusinessbureau.corn
二 CDA第230条未排除发行者责任:Barrett v.Rosenthal
三 网络服务提供者负有安全保护义务:Jane Doe No.14 v.Internet Brands,Inc.,DBA Modelmayhem.com
第四节 对CDA第230条及相关司法判决的评价
一 Zeran案判决对CDA第230条的解释所存在的问题
二 重新定位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空间和活动管理人
第二章 美国法上网络版权侵权的责任避风港以《千禧年数字版权法》第512节及其司法适用为中心
第一节 《千禧年数字版权法》颁布之前的帮助侵权与替代侵权责任
一 美国版权法上帮助侵权责任的一般理论
二 判例法中的替代侵权责任
三 第一批网络服务提供者版权侵权责任判决
第二节 《千禧年数字版权法》的规定与立法理由
一 参议院司法委员会的第一次草案及立法说明i
二 众议院司法委员会的草案及立法说明
三 众议院的最终草案
四 对DMCA避风港规则的简要评析
第三节 美国判例法中的避风港规则
一 判例中的避风港规则一般规定
二 DMCA下的帮助侵权与红旗标准
三 替代责任与控制加直接经济利益标准
四 对避风港规则相关判例的评价
第三章 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法理基础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与第37条之内在关联性
第一节 作为注意义务代各词的安全保障义务
一 德国侵权法上的Verkehrspnichten
二 德国法院创设安全保障义务的原因
三 安全保障义务在德国侵权法体系中的位置之惑
第二节 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的安全保障义务
一 域外安全保障义务的本土化
二 合理注意的标准与思考路径
三 安全保障义务与保护性法律
第三节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一 问题与方案
二 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适用安全保障义务的正当性
结语
第四章 网络服务提供者中介人责任的双轨制:妨害人责任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第一节 责任避风港与安全保障义务的协调
一 传统侵权法中的防范第三人侵权义务
二 责任避风港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防范侵权义务的影响
第二节 网络服务提供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基本特征
一 可期待的合理注意
二 注意程度与具体场合的侵权危险性相称
三 安全保障义务蕴含组织制度要求
第三节 妨害人责任视角下的通知取下程序
一 通知取下程序的适用
二 妨害人责任与过错侵权责任的分工配合
三 通知取下责任避风港的功能及其限度
四 反通知程序的必要性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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