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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體書』清代海难救助制度研究

書城自編碼: 4067635
分類: 簡體書→大陸圖書→社會科學社會學
作者: 周向阳 著
國際書號(ISBN): 9787547523056
出版社: 中西书局
出版日期: 2024-12-01

頁數/字數: /
書度/開本: 16开 釘裝: 平装

售價:NT$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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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本书《清代海难救助制度研究》是湖州师范学院周向阳副教授撰写的一部较为专深的历史研究著作,从大量的史料文献中钩索出关于清代海难救助制度的记载,全面整理出了清代对于海难救助的法律法规,并进行了研究,内容涉及近海船难救助、外籍船难救助、内河船难救助、漂流民救助、晚清中西海事争议、清代海难救助法的变化与转型,以及中国古代海难救助制度与西方传统海难救助制度、现代国际通行的海难救助制度的对比等。该研究成果对于古代经济、航运、中西交流史等的研究均有一定的意义。
內容簡介:
本书《清代海难救助制度研究》是湖州师范学院周向阳副教授撰写的一部较为专深的历史研究著作,从大量的史料文献中钩索出关于清代海难救助制度的记载,全面整理出了清代对于海难救助的法律法规,并进行了研究,内容涉及近海船难救助、外籍船难救助、内河船难救助、漂流民救助、晚清中西海事争议、清代海难救助法的变化与转型,以及中国古代海难救助制度与西方传统海难救助制度、现代国际通行的海难救助制度的对比等。该研究成果对于古代经济、航运、中西交流史等的研究均有一定的意义。
關於作者:
周向阳,博士,湖州师范学院人文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古代法制史、古代海洋史等,目前致力于中国古代有关海洋的法律、法规、制度等研究,涉及古代史、文献、法制史等多个研究领域,已在各大刊物发表论文多篇,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
目錄
目录
绪论
一、研究动机
二、相关概念诠释与界定
三、学术史梳理
四、研究路径、框架结构和重要观点
上编 清代前期海难救助制度
第一章 清代前期海难救助制度的渊源
第一节 思想渊源
一、经略海疆的思想
二、传统治边观念
三、矜恤弱者的人伦精神和天理良心
第二节 历史渊源
第三节 法律渊源
一、谕旨
二、成文法典
三、省例、成例与成案
第二章 清代前期近海中国船难救助与管理制度
第一节 清代前期近海中国船难概况
一、民船事故
二、官船事故
三、近海船难发生的原因
第二节 近海失事民船救助与管理制度
一、救助义务承担者
二、难船财物之保护
三、失事民船稽察管理
第三节 近海失事官船抚恤与管理制度
一、巡船遭风的抚恤与处理规定
二、看护官船遭风的处理规定
第三章 清代前期外籍船难救助制度
第一节 清代前期外籍船难概述
第二节 外籍船难救助义务承担者与救助对象
一、救助义务承担者
二、救助对象与救助的危险
第三节 救助的具体措施与方式
一、外籍遭风贡船的恤赏规定
二、外籍遭风民船的救助制度
第四节 外籍船难救助中的其他相关制度
一、关于救助处理费用的规定
二、外籍船难处理中不法行为的特别罚则
第四章 清代前期内河船难救助制度
第一节 清代前期官办救生船制度的历史演变
一、康熙、雍正时期内河官办救生船体系初步形成
二、乾隆十五年官办救生船制度的定型
第二节 清代前期官办救生船管理制度
一、官办救生船设置数量与分布地点的规定
二、救生船式样、修造与配置的规定
三、官办救生船的经费来源
第三节 内河船难救助对象、救助措施与监管
一、内河船难救助的对象
二、救助费用的规定
三、救生船的监管
第五章 清代前期海外中国漂流民救助与管理制度
第一节 清政权入关前后(1616—1684)海外中国漂流民管理政策与中外交涉
一、清政权入关前后制订海外中国漂流民管理政策的主要原因
二、清政权入关前后朝鲜境内中国漂流民管理机制与实践运作
三、清、日围绕漂流民送还问题的外交活动
第二节 清代开海时期(1684—1840)海外中国漂流民救助与管理制度
一、清代开海时期海外中国船难概况
二、海外中国漂流民救助与管理的一般规定
三、清廷对朝鲜境内中国漂流民救助与管理的特殊规定
四、海外中国漂流民归国后的安置处理规定
下编晚清海难救助制度的近代转型
第六章 晚清海难与中西海事争议
第一节 晚清海难与中国传统海难救助制度的崩坏
一、晚清中国海难的重大变化
二、晚清海难救助制度的崩坏
第二节 中西海事争议
一、中西海事争议的具体原因
二、中西海事争议的主要表现形式
第七章 晚清海难救助制度的转型与重构(一)
第一节 国家海难救助责任的确定
第二节 预防海难事故的立法:行船防碰章程的制订
一、同治年间内河行船防碰章程的制订
二、《内港江河行船免碰及救护赔偿审断专章》的制订与主要内容
三、海洋行船防碰章程的制订
第八章 晚清海难救助制度的转型与重构(二)
第一节 海难救助章程的制订
一、近海船难救助章程的制订
二、内河救生章程的制订
第二节 晚清海难救助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救助义务承担者
二、救助对象与救助的危险
三、救助作业规范
四、救助费用与奖赏制度
第三节 清末修律与《海船法草案》
一、清末刑律的修订与海难救助罚则的变化
二、商法典的修订与《海船法草案》
三、《海船法草案》中关于海难救助的设计
总结
一、清代海难救助制度的发展演变
二、清代海难救助制度的特点
三、清代海难救助制度的绩效评估与现代启示
附录一 主要参考文献
附录二 清代前期海难救助立法简表
附录三 晚清中外条约中的海难救助条款
附录四 晚清海难救助国内立法概况
內容試閱
清代法律对于外籍船难处理中的不法行为,主要有不履行救助义务的罚则和侵犯外籍难民生命财产行为的罚则两个方面。依清制,民众并无实施海难救助之义务,海难救助由有关政府机关(包括军队)实施,所以对不履行救助义务之处罚,从现代法的性质上来讲,是对政府机关不履行职责的处分,属于行政处分。这种处分规定有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政府机关不按规定遣返外籍难民之处分。清朝边禁森严,所有外籍海难难民,不管是被中国救助者,还是外国转送来中国者,不许私自回国,均必须经由清政府遣返。这不仅是对外籍难民之约束,也是对各地方官府之要求,不得擅自遣返外籍难民,必须经法定程序才能将之遣返。如此规定,有中央防范地方私自勾通海外之意图。如果难民未经由清朝政府之遣返程序处理而私自返回,帮助其回国之人会因“私载漂民”而受到惩处。如康熙二十八年(1689),有一批中国商人陈干等私自将漂流至越南的二十一名朝鲜人径直由海路送返朝鲜,由于此事未经清朝之遣返程序处理,朝鲜政府对此深感棘手,将情况咨报清朝,并只能按清朝之解送中国漂人例,将这批中国商人视为漂流民,押送至北京。如果是官员未遵循外籍难民遣返之程序,则要受到行政处分。如道光十三年(1833),“琉球国永张等姓夷船一只,于七月初间遭风飘至山东日照县境洋面,船未损坏,旋即乘风驶行。该县知县音德巡查抚恤……惟未能设法拦阻,听候奏明办理,与历办章程不符,音德着交部议处”。
其二,不按例派员伴送外籍难民之处分。清廷规定不同国家之漂流民应由相应的固定地方遣返,因此,沿海各地方遇辖境内有不该由本地遣返的外籍漂流民,必须送到规定的遣返地,交由遣返地官府安置,在解送过程中,必须派人全程护送,沿途所经州县也必须照料,违者要受处分。如道光三年(1823),朝鲜难民金光宝等九人遭风漂流到福建,皇帝谕令“将该难夷委员护送进京”。不久之后,该九人进京,由礼部接收。但礼部发现“该难夷到京名数与原奏人数不符,且无委员护送,又无咨文,仅系沿途经过州县接递护送行走,至山东兰山县以后,并未派员照料”,对此“疏玩之至”的行为,道光帝谕令“赵慎畛、琦善俱着交部议处。其因何不照向例派员伴送给咨到部之处,着赵慎畛明白回奏”。
至于对在中国领海内侵犯难民生命财产安全行为的罚则,第二章已有过详细论述,自然也适用于外籍船难,在此不赘。不过,在一般性禁例之外,清廷还特别制订条例,对在海洋上抢劫外籍船只(包括难船)的恶行加重打击。乾隆六十年(1795),琉球派贡使入贡,随行一货船在浙江温州洋面被劫,乾隆帝震怒,指斥相关官员“于捕盗并未认真办理,以致洋面劫盗肆行无忌,所有该国被劫货物,即着落失事地方官加一倍赔偿”,对于胆敢行劫之人,乾隆帝命令加重处刑:“此等行劫外国船只盗犯,拿获之日,竟当凌迟处死。”不久之后,行劫该货船的盗犯相继落网,俱被绑赴市曹,凌迟处死,并传首各海口示众。根据清朝成案制度,该案例对此后类似案件的审判都有效力。如嘉庆五年(1800),有琉球国难船由福建回国,出海不久便遇暴风漂至罗湖外洋,被盗匪围住,劫去随身行李,掳去水手三名,勒令取赎。嘉庆七年二月,水师缉获盗犯九十二名,内有参与抢劫琉球船人犯十三名,除病死、抓捕时被枪打伤落海之人外,尚有七犯,官府将七犯绑赴市曹,分别凌迟斩枭。通过成案的形式,清代前期抢劫外籍船只的法定最高刑由原来的斩首枭示加重至凌迟处死了。
清廷之所以加重对抢劫外籍船只(包括难船)的刑罚,自是因为这种罪行严重损害了大清“天朝上国”的形象,有损皇帝“怀柔远人”之意,并不是真正出于对外籍难民的特别关爱。但不可否认,重刑的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警示之作用,故客观上有利于外籍难民权益之保护。
清代前期,在外籍船难救助问题上,清政府已经构建起相对完备的制度体系。与同时期近海本国失事船只救助制度的简陋粗疏相比,外籍船难救助制度自是周密细致,更具可操作性。就救助手段而言,本国难民的待遇明显不如外国难民,清政府对外籍难民的抚恤之周到程度,可以说是无微不至。与现代以西方为中心的国际海难救助制度相比,清代外籍船难救助制度无论是理念还是具体制度都颇具东方特色。比如在制度理念上,基于“天下国家”的理念而不是人道主义和海洋贸易保护理念;在具体制度上,清朝以政府为救助义务主体,实施免费救助,也与现代国际海难救助相关之制度不同。
在实践效果上,清代前期外籍船难救助制度的确发挥了保障航海安全的功用,朝贡国对清朝救助其国民的行为感激不已,就是西方人也对此制度评价很高,如《中国丛报》称“在这件事上,中国官员的操守令人尊敬。他们对于难民的照料,展现出相当的仁爱”,《东西洋考每月统记传》称《大清救难民例》“真可谓美也”。
清王朝依据外籍船难救助制度开展对外国漂流民的救助抚恤,与西方早期殖民者的贪婪掠夺形成了鲜明对比,写下了清王朝构建东亚海域安定、和谐的秩序和国际关系的美好篇章,也表现出了中华民族爱好和平、崇尚和谐、以诚待人的精神,是中国贡献给世界的优秀海洋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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