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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法律方法》围绕法律方法论的基础理论与实践运用,回应实践需求,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技术路线与规则指引。本卷共刊发16篇文章,分为“法律方法的基础理论”“法律方法与社会治理”“部门法的方法论”“域外法律方法”四个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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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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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首语 认真对待法律方法研究的时代使命 蒋太珂 / 001
法律方法的基础理论
立法理由说明的学理及其方法论展开 郝 荣 / 003
边沁立法理性化思想及其立法方法意义 何 坤 / 023
利益衡量方法运用的效力拓展与规则约制
——以“指导案例86号”为切入点 郑曙光 / 045
法律方法论在中国近二十年的进展(上)
——以《法律方法》四十卷为考察对象 黄子耿 / 064
法律方法与社会治理
社会治理中司法价值寻求的现实理据与融通路径 王书扬 / 083
就业歧视司法认定的困境与方法 李妮娜 / 101
“于法周延”在党内法规制定中的实现 任 杰 / 120
论党政合设组织行政主体资格的法律拟制 段泽孝 / 142
部门法的方法论
宪法解释视角下个人破产的“民事基本制度”属性分析 孙艺玮 / 161
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立场与规范构造 胡敩民 / 179
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法律解释 魏丽婷 / 203
税法漏洞之识别与补缺
——以江苏环亚借壳上市一案为例 张馨予 / 221
论刑法解释方法的位阶 梁苏琴 / 243
“重大损失”型滥用职权犯罪主观罪过论 余越洋 / 260
域外法律方法
排除合理怀疑的新方法研究 [荷]希尔克·杰勒玛著 周君译 / 279
法律思维实验 [西班牙]加布里埃尔·多梅内奇·帕斯夸尔著 张巍译 / 300
附:《法律方法》稿约 / 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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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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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首语
认真对待法律方法研究的时代使命
执行主编?蒋太珂
当德国法学家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将方法审视哂笑为理论研究的“病态”之际,可能并未预料到,在当代法学的学科体系中,法的方法论问题不仅作为法理论研究的典型问题域,与法的本体论问题和价值论问题并驾齐驱,亦成为指引法实践走向完善而不可或缺的理论矿藏。在我国,经历数十年发展的法律方法理论,无疑已经成为中国法学摆脱幼稚、走向成熟的关键性标识。尤其是在当下强调构建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的时代宏图之下,我国的法律方法论研究正满怀形成中国特色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学术自觉,在赓续传统的同时,不断开拓新的研究领域。于是,我们也就能观察到,在我国法理论研究的蔚然大观中,法律方法研究成为引领一时的“显学”。当然,我们也应在感到理论自豪的同时保持高度的学术谦卑。毕竟,当中国的法律方法论研究正朝着“法典化时代”高歌猛进之时,作为比较者的西方法学尤其是法律方法研究已经对后法典化、解法典化等诸多议题展开了殊为深入的理论思索。也就是说,在迈向真正具备本土意识、中国特色的法教义学知识体系和方法范式这一过程中,法律方法研究依旧任重道远。
创刊于2002年的《法律方法》,迄今已经出版48卷,为法律方法论人才的培养,法律方法论研究的普及、深化、繁荣,提供了专业化的学术交流平台。自创刊以来,《法律方法》始终秉持“繁荣法律方法研究,服务中国法治实践,培养方法论学术新进”的宗旨,致力推动中国法律方法论研究,并持续鼓励与培养年轻学者的发展。多年来,幸赖学界同仁的支持、出版界同仁的合作,促使《法律方法》成熟与稳定。接下来,《法律方法》将继续围绕着法律方法论的基础理论与实践运用,回应实践需求,为我国的法治建设提供技术路线与规则指引。本卷共刊发16篇文章,分为“法律方法的基础理论”“法律方法与社会治理”“部门法的方法论”“域外法律方法”四个专题。
“法律方法的基础理论”专题刊发四篇文章。其中,郝荣的《立法理由说明的学理及其方法论展开》一文认为,狭义的立法理由说明是法律颁行之后立法机关公布的针对法律规则的理由说明,需要满足内容和形式两个层面的要求。差异制造的理由理论为立法理由说明提供了形式依据。法律规则内容的正当性通过差异制造事实的差异制造能力,即法律规则产生的结果对于规范目的的价值关系得到证成。何坤的《边沁立法理性化思想及其立法方法意义》一文指出,立法理性化是边沁立法思想的核心关注,功利与逻辑是实现立法理性化的两大支柱。边沁立法理性化思想作为关于立法的规范性学说和思想,蕴含着丰富的立法方法内容;建构立法方法是当下立法理论需要面对的新课题,边沁立法理性化思想蕴含的立法方法论内容可以作为重要借鉴。郑曙光的《利益衡量方法运用的效力拓展与规则约制》一文主张,利益衡量是一种包蕴创造性思维的方法,对司法实践领域的新型案件、疑难案件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是助推法官形成合理裁判结论的“黄金方法”。为消弥利益衡量方法在司法适用过程的具体隐忧,应当采取引导法官科学运用利益衡量方法、明晰方法论的原理标准以及构建客观规则体系的总体分析策略。黄子耿的《法律方法论在中国近二十年的进展(上)——以〈法律方法〉四十卷为考察对象》一文指出,法律方法论作为法教义学的方法论区别于法学研究的方法论,作为对法效力更强承诺的方法论区别于法学方法论,确立了其独立的用法。在基础研究方面,法律方法论重视逻辑与拟制的地基作用,并重新检视了继受的法理念。在内部研究方面,第一,由于对法律解释规则的体系期待未能实现,法律解释学继续在哲学层面追问客观答案。第二,法律推理研究致力于搭建非形式逻辑的框架,以推动价值推理研究的进展。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都有向基于理由的论辩结构靠拢的趋势。第三,论证理论的西学中译,又适逢我国司法改革的东风,促成了法律方法论的论证转向。在应用研究方面,随着方法论的成熟与案例的积累,案例分析在分析思路、编撰方法与说理结构上获得长足进步,判例研究与立法学、司法政策学的互动将逐步加深;法教义学正在借助部门法方法论,将艰难的规范精细化研究进行到底。基础研究、内部研究和应用研究之间的命题彼此勾连、相互转化。可以表明,法律方法论在我国的发展虽还未走得太远,但已经进入知识的自主生产阶段。
“法律方法与社会治理”专题刊发四篇文章。其中,王书扬的《社会治理中司法价值寻求的现实理据与融通路径》一文指出,司法是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着价值矫正与引领“微调器”的功能。司法价值应在寻求“合法性”的基础上,进行法律时代价值的宣示,对社会中的价值变革与分歧做出合理、有效的“回应”,实现社会治理与司法价值寻求的路径融通。李妮娜的《就业歧视司法认定的困境与方法》一文提出,尽管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就业政策以促进与保障高校毕业生就业,但在实际中高校毕业生仍然面临就业歧视的困扰,且就业歧视的表现形式多样,造成这一问题的根源在于反就业歧视司法认定的规则不明确。关于就业歧视的司法认定,应以多元复合法益观为理念指引,通过合理运用利益衡量论和法律解释方法,类型化歧视的构成要件以及完善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措施以健全就业歧视的司法认定标准与方法。以此,在当前人工智能与大数据的时代背景下解决隐性就业歧视,保障广大求职者的平等就业权。任杰的《“于法周延”在党内法规制定中的实现》一文主张,“于法周延”是指在党内法规这一特定领域内,制度规范的体系化和逻辑互恰,主要表现为语言周延、逻辑周延、体系周延和对象周延。“于法周延”还蕴含着独特的思维特性,它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体系化思维”和“系统思维”相互作用,并具有推动党内法规“良规善治”的发展,促进党内法规解释,促进党内法规领域关注逻辑和体系思维的形成,促进党内法规执行的自觉意愿等法理效能。段泽孝的《论党政合设组织行政主体资格的法律拟制》一文指出,党政合设组织的行政主体地位,应通过拟制方法获取正当性。通过司法拟制与行政过程拟制,可以归纳出党政合设组织拟制行政主体地位的四要件。但该拟制路径仍有局限,当存在要件缺失和党的机构“代位履职”行为时,仍须通过继续司法拟制以及立法拟制的方法加以规范。
“部门法的方法论”专题刊发六篇文章。其中,孙艺玮的《宪法解释视角下个人破产的“民事基本制度”属性分析》一文指出,个人破产制度规范着债权债务的处理方式、范围和程度,是债权制度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债权债务人基本权利的实现和维系。个人破产制度设置的市场退出机制,关系到统一市场的稳健发展。与涉及债务清理的其他程序制度相比,个人破产制度的债务清理构造更为复杂,制度目的更为多元,需要由相当位阶的立法形式进行规范。个人破产制度是一项“民事基本制度”,未来应由中央对其进行统一立法。胡敩民的《自甘风险规则的适用立场与规范构造》一文认为,自甘风险的规范目的除了促进文体活动的展开,还包括维持“风险共同体”的固有风险,其实质上对固有风险进行了分配,要求加害人和受害人均承担固有风险维持责任。加害人是否维持了固有风险,取决于其违反的文体活动规则的类型,并可能需要依据文体活动的类型及其职业性加以衡量。受害人是否维持了固有风险,取决于其是否采取了必要的安全措施和实施超出自身技术能力范围的行为。魏丽婷的《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法律解释》一文指出,应明确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条款的解释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利益;基于当前的实践现状,应当对该条款进行一定的扩张解释,同时坚持依法原则、合理原则、条件与能力相匹配原则对扩张解释进行限制,避免过度扩大行政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导致行政诉讼功能定位发生偏离。张馨予的《税法漏洞之识别与补缺——以江苏环亚借壳上市一案为例》提出,一方面,税法漏洞的识别与税法生成的逻辑一脉相承,漏洞识别应与税法建构相结合,建立“可税—应税”的检验链条来充分解构和定位税法漏洞。另一方面,区别于一般性法律漏洞的填补路径,税法适用中常采用拟制和实质课税的方法来弥补规则的缺失,造成财税机关越权法律续造的现象。应立法、行政、司法端并行对税法漏洞填补的权限加以限制,建立税法解释与税法续造的边界,完善税务司法的说理制度,对税法漏洞及其填补进行实质性检验与审查。梁苏琴的《论刑法解释方法的位阶》一文主张,就具体的刑法解释方法而言,文义解释主要适用于明确性条款,目的解释主要适用于模糊性条款,明确性与模糊性的界分需置于具体语境下进行判断。就目的解释而言,应从合法性、合理性、合情性等角度规范目的解释,以防止目的解释突破规范文义而转向规范创制。余越洋的《“重大损失”型滥用职权犯罪主观罪过论》一文认为,“重大损失”应属于主观认识范围内的构成要件要素。复合罪过说正确反映了渎职罪“重大损失”的内涵特点,能够填补罪群体系的处罚漏洞。对复合罪过应做现象化理解,否认其属于独立的罪过形式。应通过司法解释对“重大损失”的内涵进行判断,只有其内容至少包括物质性损害结果时才可认为该罪名存在复合罪过的可能。当且仅当行为人实际造成的危害结果为物质性损害结果时,才可依据案件事实认定行为人为复合罪过下的过失犯罪或是故意犯罪。
“域外法律方法”专题刊发两篇文章。其中,[荷]希尔克·杰勒玛著、周君译的《排除合理怀疑的新方法研究》一文指出,大多数法律证据学者认为,排除合理怀疑的有罪证明需要相信被告可能实施了所指控的行为。然而,他们也一致认为,这并不是一个充分条件,因为这种信念可能是不合理的。排除合理怀疑的有罪证明要求我们充分确定,我们没有错过这些信息,这是为了获得准确的信念和公正的错误分配。我们在多大程度上确定我们没有错过任何相关的信息,这取决于我们的高阶证据。一种重要类型的高阶证据是考虑的假设是否足够具体。这一点引入一种新方法,该方法将理性法律证明中的贝叶斯方法和基于解释的方法结合起来。[西班牙]加布里埃尔·多梅内奇·帕斯夸尔著、张巍译的《法律思维实验》一文指出,思维实验在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中已经得到广泛应用。在法学理论和法学实践中也同样如此。思维实验在其他学术领域已有大量文献,而法学学者对它的研究还十分有限。通过分析思维实验在法学中如何产生作用,并引入想象中的法律改变并观察它所带来的社会影响,可进一步释明实证法律思维实验为什么会对法学理论和实践产生作用、实施思维实验的主要原则及如何处理法律和思维实验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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