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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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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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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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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目录
一、综合
二、刑法适用范围
三、犯罪
1刑事责任135
2共同犯罪145
3单位犯罪149
四、刑罚
1刑罚的种类152
2量刑160
3自首和立功167
4数罪并罚171
5缓刑172
6减刑、假释173
五、立案标准与其他
1立案标准182
2其他233
六、危害公共安全罪
1危险行为犯罪238
2破坏特定对象的犯罪247
3违反特定物品管理的犯罪250
4重大责任事故犯罪253
七、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266
2走私罪283
3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298
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299
5金融诈骗罪318
6危害税收征管罪319
7侵犯知识产权罪322
8扰乱市场秩序罪338
八、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九、侵犯财产罪
1抢劫罪、抢夺罪370
2盗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384
3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400
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405
十、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扰乱公共秩序罪408
2妨害司法罪423
3妨害国边境管理罪425
4妨害文物管理罪427
5危害公共卫生罪429
6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430
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442
8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466
十一、贪污贿赂罪
1贪污、挪用公款罪471
2贿赂犯罪481
十二、渎职罪
十三、其他各罪
1危害国家安全罪501
2危害国防利益罪502
3军人违反职责罪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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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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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根据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修订。另,总则部分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分则条文主旨是根据司法解释确定罪名所加。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公布自199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第三条【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第四条【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第五条【罪责刑相适应】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第六条【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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