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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推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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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簡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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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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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目录
一、综合
二、刑法适用范围
三、犯罪
1刑事责任135
2共同犯罪145
3单位犯罪149
四、刑罚
1刑罚的种类152
2量刑160
3自首和立功167
4数罪并罚171
5缓刑172
6减刑、假释173
五、立案标准与其他
1立案标准182
2其他233
六、危害公共安全罪
1危险行为犯罪238
2破坏特定对象的犯罪247
3违反特定物品管理的犯罪250
4重大责任事故犯罪253
七、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266
2走私罪283
3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298
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299
5金融诈骗罪318
6危害税收征管罪319
7侵犯知识产权罪322
8扰乱市场秩序罪338
八、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九、侵犯财产罪
1抢劫罪、抢夺罪370
2盗窃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384
3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400
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405
十、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扰乱公共秩序罪408
2妨害司法罪423
3妨害国边境管理罪425
4妨害文物管理罪427
5危害公共卫生罪429
6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430
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442
8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466
十一、贪污贿赂罪
1贪污、挪用公款罪471
2贿赂犯罪481
十二、渎职罪
十三、其他各罪
1危害国家安全罪501
2危害国防利益罪502
3军人违反职责罪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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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試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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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编总则[1]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宗旨】条文主旨为编者所加,后同。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第三条【刑事诉讼专门机关的职权】【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第四条【国家安全机关职权】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第五条【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六条【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平等适用法律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第七条【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原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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